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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2.结合审查工作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3.承办应当由我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
4.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5.及时向院检察委员会提出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
6.加强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
7.研究制定审查起诉和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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