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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岗位职责规定(试行)

来源:市院    作者:周玲伃    发布时间:2017/3/27 17:37:49    点击数:loading...

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

检察官岗位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院,成铁分院:

《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岗位职责规定(试行)》已经省院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7324




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岗位职责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行为,保障检察官正确履职,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等,就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责规定如下:

 

一、案件管理业务

 

(一)案件受理、结案管理岗位

1.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本院有关部门、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进行受理审查,核查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移送等内容,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2.确定案件承办检察官。

3.对案件并案、拆案进行审查。

4.对变更承办部门、变更承办检察官的申请进行审批。

5.对即将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进行结案审查,核查案卷材料、法律文书、办案程序等内容,并决定是否移送、退回案件。

(二)案件流程管理岗位

1.组织对本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2.处理流程监控中发现的不规范案件。

3.制发流程监控通报。

4.对涉案财物进行监督管理。

5.对以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进行管理。

6.跟踪、督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事项。

7.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电子卷宗等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收集整理各部门业务需求。

8.对流程管理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9.对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调研。

(三)案件质量管理岗位

1.组织对本地区检察机关办结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2.处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争议。

3.制发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

4.组织评选优秀、典型案例和法律文书。

5.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6.对本地区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的办案质量进行调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司法办案态势,提出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对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调研。

(四)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岗位

1.依法、依规开展案件统计工作。

2.指导本地区检察机关规范开展案件统计工作,确保及时、准确上报案件统计数据。

3.对本地区案件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纠正。

4.对本地区案件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司法办案态势,提出改进检察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制定检察机关案件统计相关规范、文件等。

6.定期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统计数据交换,实现数据共享。

(五)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岗位

1.组织开展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2.督促、检查本地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开展情况。

3.对本地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调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司法办案风险态势,提出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司法规范化建设岗位

1.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

2.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评价。

3.统筹制定涉及检察业务工作全局的制度规范、考评标准。

 


二、法律政策研究业务

   

(一)检察调研岗位

1.组织、协调本地区检察调研工作。

2.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3.围绕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4.对疑难案件和其他地区性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5.完成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题调研工作。

(二)适用法律研究岗位

1.对本院业务部门办案中发现并移交处理的适用法律问题,对下一级院办案中发现并请示处理的适用法律问题,对承办本院检委会工作中发现的适用法律问题等进行研究,形成适用法律请示报高检院,或形成答复、咨询意见。

2.对有关部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研究、起草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对本院其他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下级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4.组织、指导、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5.完成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其他适用法律研究工作。

(三)案例指导岗位

1.负责征集本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

2.对征集的典型案例进行筛选、分析、整理。

3.向上级院选送优秀案例,并汇编本地区典型案例库(集)。

(四)检委会工作岗位

1.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2.承办检委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

3.对检委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4.承办检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对下级院检委会会议纪要进行备案审查,组织协调旁听或指导下级院检委会

5.承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具体事宜。

6.承办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7.其他检委会工作职责。

(五)检察理论研究岗位

1.组织、协调、参与申报上级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2.组织开展本地区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负责课题发布、申报评审、中期检查、课题结项等工作。

3.完成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六)综合指导岗位

1.组织制定研究室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部署、总结工作,组织研究室工作会议。

2.指导研究室条线队伍建设,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协助组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人才管理和培训课程研发。

3.编辑出版检察业务刊物,汇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检察业务资料。

4.开展检察官协会相关工作。

5.完成其他由研究室承担的工作。

 

三、控告检察业务

 

(一)信访接待岗位

1.依法受理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等。

2.对受理的信访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分流,移送其他机关、其他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3.依法对受理分流的案件进行督办催办,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办案部门接待、答复信访人,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及结果,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

4.对一个时期内的信访形势进行分析、研判。

5.加强信访接待室建设工作,积极创建各级文明接待室。 

6.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二)案件办理岗位

1.审查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同级或者下一级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

2.审查办理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

3.办理其他案件。

(三)交办督办岗位

1.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2.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办理交办案件,对下级院办理处理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依法及时办理上级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形成《交办事项处理情况报告》,以本院名义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

4.开展信访案件评查工作。

5.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四)举报中心岗位

1.统一管理举报线索。

2.审查举报线索并依法分流处理。

3.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办、交办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

4.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线索,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按规定进行催办。

5.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

6.开展举报人奖励、保护工作。

7.开展举报宣传及法律咨询活动。

8.完成其他举报工作。

(五)综合指导岗位

1.及时掌握管辖内控告检察工作动态和基本业务数据,对管辖内控告检察工作进行综合指导。

2.起草管辖内控告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和各类综合性文稿。

3.总结控告检察工作经验,对控告检察工作的形势和规律进行实证分析,围绕控告检察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4.完成其他综合性事务性工作。

 

四、刑事申诉检察业务

    

(一)刑事申诉业务岗位

1.负责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2.负责对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出席再审法庭,并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根据办案需要,负责对所办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主持公开审查活动。

4.负责办理交办、提请抗诉、请示案件。

5.负责对下级院刑事申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6.对下级院刑事申诉检察业务进行指导。

7.负责其他刑事申诉检察业务相关工作。

(二)国家赔偿业务岗位

1.负责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赔偿复议、赔偿监督案件。

2.对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抗诉,并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3.负责办理交办、提请抗诉、请示案件。

4.负责对下级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对下级院国家赔偿业务进行指导。

6.负责其他国家赔偿业务相关工作。

(三)国家司法救助岗位

1.负责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2.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开展回访工作。

3.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4.监督下级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其他国家司法救助相关工作。

(四)综合调研指导岗位

1.组织制定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部署、总结工作。

2.负责编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专刊、总结、报告、要点、通知、通报等综合文字材料及典型案例。

3.组织开展工作调研。

4.制定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

5.组织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开展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指导和交流。

6.指导刑事申诉检察条线队伍建设,组织业务竞赛、业务评比、业务培训。

7.负责刑事申诉检察条线司法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

8.协助开展刑事申诉检察业务绩效管理工作。

9.开展其他刑事申诉检察综合管理工作。

 

五、反贪污贿赂业务

 

(一)侦查业务岗位

1.对受理的线索,进行研判、分析、审查、甄别和筛选,以判断其成案价值及查办综合效果;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提请初查,制定初查方案、安全防范预案。

2.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采取调取、查询以及其他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组织开展初查。

3.提出初查终结处理意见,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审查报告、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对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4.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制定侦查方案(含风险评估、预警和安全防范预案),组织开展侦查活动,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5.提出侦查终结处理意见,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6.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对符合撤案条件的提出撤案处理意见。

7.对赃款赃物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及最终处置提出意见。

8.提供承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负责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9.负责处理所办案件的涉检信访事宜,协助控申等部门对信访人员开展释疑说法及矛盾化解工作。

10.严格执行关于司法办案的各项制度,依法处理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等报请的事项。

1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及延期羁押审批。

12.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

13.配合预防部门开展个案预防工作。

14.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二)业务指导岗位

1.组织制定工作规划、计划,部署、总结反贪专项工作;调查分析研判重点领域、专项领域反贪案件易发多发环节、部位的发案规律,明确侦查方向,制定宏观策略,并对侦查谋略、侦查方法、破案技巧等进行总结推广。

2.开展对下指导,在线索初查、侦查取证、讯(询)问等方面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指导下级院对重点领域案件线索进行摸排和查办。对典型个案、类案进行分析,指导个案、类案查办工作;组织推动、统筹指导相关领域反贪案件的专项侦查工作。

3.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制定办案综合指导性文件。

4.审核审批案件对外宣传和信息公开。

5.备案审查立案案件和对撤案案件进行审批。

6.领办、参办、督办指定管辖案件、下级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重点案件。

7.办理下级院提请研究的案件及请示案件。

8.负责对重点案件质量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指导,发现质量隐患或带苗头性问题,提出对策。

9.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质量综合分析,研究制定提高办案质量工作措施、工作机制,指导督促落实。

10.录入、研判、分流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11.开展侦查协作、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工作。

12.审批、办理技术侦查、侦查技术、边控和通缉等特殊侦查措施。

13.组织本地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查询、信息分析研判等工作。

14.组织推动本地区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

15.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三)综合管理岗位

1.组织制定本地区反贪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方案,部署、总结本地区反贪工作。

2.围绕领导对反贪工作决策部署,开展督办督查。负责与上级院反贪部门工作对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3.组织制定年度地区反贪办案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办案规模、质量、效率、安全、效果等方面的调研、督导、检查,并进行业绩评价。

4.编发办案工作简报,编写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本地区反贪工作专题调研和综合性调研,为办案提供决策参考,进行综合性指导。

5.负责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办案规范化制度,开展规范化办案指导,协助开展规范化年度检查。

6.备案审查下级院立案案件,收集、整理、审核下级院办案数据,对办案数据进行动态分析、研判、通报等,负责办案数据统一出口。

7.参与个案查办,总结、提炼、推广本地办案综合性经验。

8.审核本院反贪部门对外发文和法律文书的规范用印;审核审批反贪工作对外宣传和信息公开。

9.指导条线队伍建设,组织本地区反贪岗位练兵、业务培训、业务竞赛等活动。

10.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就反贪办案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沟通协调。

11.协助调查处理反贪办案安全、反贪干警违法违纪等方面的问题。

12.协助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联络工作。

13.组织承办业务研讨、交流、会议等活动。

14.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六、反渎职侵权业务

 

(一)侦查业务岗位

1.受理犯罪线索,对拟初查案件制定初查方案、安全防范预案。

2.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组织开展初查:

1)调取、查证有关机关、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监管程序及有关岗位的工作职责;

2)调取、查询被调查人及案件线索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

3)采取其他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进行初查。

3.提出初查终结处理意见,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审查报告、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对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4.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组织开展侦查活动,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1)传唤犯罪嫌疑人并讯问,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2)通知证人等相关涉案人员接受调查并询问;

3)进行勘验、检查或者聘请鉴定人;

4)对犯罪嫌疑人住宅、办公场所等进行搜查;

5)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涉案人员、涉案单位的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涉案财物进行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

6)组织鉴定;

7)组织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等进行辨认;

8)提请申办技术侦查、异地羁押、边控、通缉等特殊侦查措施;

9)负责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5.提出侦查终结处理意见,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6.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对符合撤案条件的提出撤案处理意见。

7.提供承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负责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8.负责处理所办案件的涉检信访事宜,协助控申等部门对信访人员开展释疑说法及矛盾化解工作。

9.严格执行关于司法办案的各项制度,依法处理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等报请的事项。

10.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

11.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二)责任事故调查岗位

1.及时掌握辖区事故发生情况。

2.根据事故划分等级依法主动介入事故调查,及时发现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线索。

3.按照分级管辖原则逐级向上级院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4.上级院指导下级院事故调查以及相关渎职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开展事故案件的领办、参办和督办工作。

5.研究事故中涉及的政策、法规,总结事故类案件工作经验以及遏制事故发生相关对策。

6.建立健全本地区反渎系统与安全生产管理机关的事故调查协作机制。

7.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三)业务指导岗位

1.掌握反渎专项工作(含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指导、督促专项工作开展。

2.指导渎职犯罪侦查工作,领办、参办和督办重大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的侦查以及个案的协查工作。

3.开展专项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掌握、分析、研判,明确易发多发环节、部位,犯罪手段、特点与规律,提供侦查方向和策略指导。

4.研究专项工作中涉及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政策、法律指导,总结专项工作经验。

5.办理请示案件和提请研究案件。

6.办理撤案审批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审批。

7.收集、评析、通报典型个案,开展反渎侦查经验总结、推广。

8.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四)综合管理岗位

1.组织制定反渎工作规划、计划,部署、总结反渎工作。

2.负责线索受理、案件审查工作。

3.组织开展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4.负责办案安全检查督促。

5.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跟踪指导,发现质量隐患或问题,提出对策。

6.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研究制定提高办案质量的工作措施,指导督促落实。

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业务竞赛、评比和培训。

8.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七、侦查监督业务

 

(一)审查逮捕岗位

1.办理刑事犯罪审查逮捕案件。

2.办理复议复核、重新审查、核准追诉、督办、交办、请示、提请研究等案件。

3.开展刑事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指导工作,介入指导、协调、督办或办理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编撰典型案例;开展对不批准(决定不予)逮捕、不捕复议复核、捕后不作犯罪处理、捕后强制措施变更等重点监控案件备案审查、质量评查工作。

4.开展执法规范化检查,定期完成办案总结、质量通报、分析报告等。

5.完成刑事犯罪审查逮捕相关法律政策研究、机制建设、改革探索等工作。

6.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二)立案监督岗位

1.对立案监督案件线索进行受理、审查、办理、跟踪监督。

2.办理立案监督请示、督办、交办、复查案件及立案监督的复议复核。

3.开展立案监督指导工作,介入指导、办理、协调本地区有影响的立案监督、追捕案件,编撰典型案例,开展执法规范化检查、质量分析、通报等。

4.开展立案监督专项工作。

5.完成相关立案监督法律政策研究、机制建设、改革探索等工作。

6.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三)侦查活动监督岗位

1.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事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备、交办案件报备、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报告工作进行审查,对报备情况进行分析、通报等。

3.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办理侦查活动监督请示、督办、交办、复查案件。

5.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指导工作,介入指导、办理、协调本地区有影响的侦查活动监督事项,编撰典型案例,开展执法规范化检查、质量分析、通报等。

6.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专项工作。

7.完成相关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政策研究、机制建设、改革探索等工作。

8.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四)侦查羁押措施监督岗位

1.对刑事拘留措施进行监督。

2.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依法审查、备案监督。

3.办理刑事犯罪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4.对批准(决定)逮捕案件的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监督。

5.对不批准(决定不予)逮捕案件的非法羁押进行监督。

6.完成侦查羁押监督相关法律政策研究、制度机制建设、改革探索等工作。

7.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岗位

1.办理行政执法涉嫌犯罪移送监督案件。

2.办理行政执法涉嫌犯罪备案审查案件。

3.办理行政执法涉嫌犯罪建议移送、移送监督的请示、督办、交办、复查案件。

4.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完成案件信息录入、监督案件线索排查、答复案件咨询等工作。

5.指导下级院开展两法衔接办案工作。

6.负责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和创新工作。

7.管理、维护各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8.承担各级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9.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六)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专项工作岗位

1.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的各类专项工作。主要有:(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维护社会稳定专项工作,(3)反恐怖活动犯罪专项工作,(4)防范和处理邪教专项工作,(5)打黑除恶专项工作,(6)打击走私犯罪综合治理工作,(7)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8)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9)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工作,(10)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11)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12)打击传销专项工作,(13)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专项整治工作,(1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15)反洗钱犯罪专项工作,(16)反假币犯罪专项工作,(17)打击危害食品安全专项工作,(18)扫黄打非专项工作,(19)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20)平安医院建设专项工作,(21)高速铁路护路专项工作,(22)农资打假专项工作,(2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工作,(24)清理和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25)军地共建专项工作,(26)打击假发票犯罪专项工作,(27)烟草打假专项工作,(28)藏区依法常态化治理工作,(29)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专项工作,(30)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工作等。

2.专项工作中刑事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3.参与专项工作中刑事犯罪案件协调会商。

4.专项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分析研究,探索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

5.专项工作刑事犯罪案件调研、指导。

(七)综合管理岗位

1.组织制定侦查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部署、总结侦监工作。

2.指导侦查监督条线队伍建设,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协助组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人才库管理和培训课程研发。

3.组织开展侦查监督理论和法律适用研究,牵头重大课题,组织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协调联系跨地区重大侦查监督活动。

4.检查本业务条线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动态监督案件质量、工作推进力度,协助开展工作业绩评价。

5.负责侦查监督条线司法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

6.开展其他侦查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八、公诉业务

    

(一)案件承办岗位

1.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办理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

2.根据指派出席各类法庭,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法庭等。

3.依法对刑事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意见。

4.依法监督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向相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5.同步审查下级院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裁判。

6.承办指定管辖案件、备查案件、请示案件等案件。

(二)业务指导岗位

1.对下级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对案件有关问题负责向上级请示。

2.领办、参办、督办下级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指导下级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4.调查研究本地区案件诉讼特点、规律和法律政策等问题,总结办案工作经验,探索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措施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5.分析本辖区办理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绩效波动情况,确定具有研究价值的调查研究主题,通过数据分析和业务指导等方式,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三)综合管理岗位

1.组织制定公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部署、总结工作。

2.指导公诉条线队伍建设,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协助组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人才管理和培训课程研发。

3.组织开展公诉理论和法律适用研究,牵头重大课题,组织公诉工作会议。

4.检查本业务条线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动态监督案件质量、工作推进力度,协助开展工作业绩评价。

5.负责公诉条线司法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

6.开展其他公诉综合管理工作。

 

九、刑事执行检察业务

   

(一)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岗位

1.负责对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的监督工作。

2.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监督工作,纠正超期羁押、清理久押不决案件。

3.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4.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5.负责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工作。

6.负责调查、处理在押人员脱逃、死亡等重大事故。

7.负责留所服刑工作合法性的监督工作。

8.负责相关业务的控告、举报、申诉工作。

9.负责对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的指导、管理。

10.负责本业务条线的调研、分析、理论研讨、会务、培训、专项工作等。

11.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强制措施执行检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监禁刑执行检察岗位

1.负责对监禁刑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2.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3.负责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工作。

4.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5.负责调查、处理罪犯脱逃、死亡等重大事故。

6.负责相关业务的控告、举报、申诉工作。

7.负责对派驻监狱检察室工作的指导、管理。

8.负责对本业务条线的调研、分析、理论研讨、会务、培训、专项工作等。

9.负责相关备案审查工作。

10.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监禁刑执行检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非监禁刑执行检察岗位

1.负责对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的监督工作。

2.负责对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工作。

3.负责对执行监管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工作。

4.负责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的控告、举报、申诉工作。

6.负责本业务条线的调研、分析、理论研讨、会务、培训、专项工作等。

7.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社区矫正检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岗位

1.负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执行交付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工作。

2.负责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工作。

3.负责相关业务的控告、举报、申诉工作。

4.负责对本业务条线的调研、分析、理论研讨、会务、培训、专项工作等。

5.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派驻监狱检察岗位

1.负责对监狱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负责驻狱检察室全部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驻狱检察的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监狱检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派驻看守所检察岗位

1.负责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负责驻所检察室的全部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驻所检察的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刑事执行检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七)职务犯罪侦查岗位

1.负责查办发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2.负责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

3.负责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负责相关业务的控告、举报、申诉工作。

5.负责本业务条线的调研、案件质量分析、理论研讨、会务、培训、专项工作等。

6.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八)综合业务指导岗位

1.负责掌握本地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综合情况,分析研究工作态势、发展趋势。

2.负责派出院、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基层基础性工作。

3.负责组织巡视检察工作。

4.负责组织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业务培训和管理人才库工作。

5.负责草拟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编发工作情况反映、业务专刊。

6.负责组织综合性工作会议,组织综合性业务调研。

7.负责牵头开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理论研究,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

8.协助管理决策岗实施刑事执行检察绩效管理工作。

9.负责本部门办公秩序、文秘、统计等行政事务工作。

10.负责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九)管理决策岗位

1.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把握、谋划部署、计划安排。

2.科学分配工作任务,合理组织安排人员,有效设置激励机制,实施绩效管理。

3.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批准和决定。

4.对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安排,对执法监督各环节进行管理,对工作中存在的偏差进行纠正。


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

 

(一)民事诉讼结果检察监督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和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

2.对提出抗诉的案件,出席法院再审法庭。

3.对下级院办理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4.对本地区民事诉讼结果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5.负责其他民事诉讼结果检察监督相关工作。

(二)行政诉讼结果检察监督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和下级院提请抗诉的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

2.对提出抗诉的案件,出席法院再审法庭。

3.对下级院办理的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4.对本地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5.负责其他行政诉讼结果检察监督相关工作。

(三)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案件。

2.对下级院办理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3.对本地区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4.负责其他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相关工作。

(四)审判程序检察监督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

2.对下级院办理的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3.对本地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4.负责其他审判程序检察监督相关工作。

(五)执行检察监督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

2.对下级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3.对本地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4.负责其他执行检察监督相关工作。

(六)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办理本院受理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案件。

3.对下级院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4.对本地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5.负责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

(七)非诉行政检察监督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

2.对下级院办理的非诉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3.对本地区非诉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4.负责其他非诉行政检察监督相关工作。

(八)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复查岗位

1.办理本院受理的复查案件。

2.对下级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复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对本地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复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4.负责其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复查相关工作。

(九)综合指导管理岗位

1.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业务指导。

2.总结推广民行检察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典型经验,撰写简报、信息、情况反映、综合调研报告等各类文稿。

3.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业务培训、竞赛等活动。

4.负责对本院及下级院民行检察业务绩效管理工作。

5.负责理论研究文章、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选报以及精品案例、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工作。

6.负责案件管理和综合管理各项工作。

7.负责其他应当由民行部门承办的工作。

 

十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

 

(一)案件承办岗位

1.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监护侵害,拐卖(绑架)儿童,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经报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分管领导同意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

2.在受案范围内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包括二审抗诉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法律监督职责。

3.督促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自行开展社会调查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开展社会调查。

4.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帮教。

5.依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利用心理学专业知识或者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和人身危险性评估,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评估和心理抚慰。

7.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意见,制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方案,主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考察期为6个月至1年,并在考察期满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

8.依法开展不起诉的听证和宣告,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当面帮教。

9.受指派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帮教。

10.审查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意见。

11.依法监督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向相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12.依托案件开展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13.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执法中对未成年的权益保护。稳步推进检察监督。

14.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二)业务指导岗位

1.下级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对案件有关问题负责向上级请示。

2.指导、监督下级院严格落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

3.指导下级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

4.指导下级院开展未检案件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5.定期收集、整理、编撰、发布典型案例。

6.调查研究全省未检案件诉讼特点、规律和法律政策等问题,总结办案工作经验,探索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措施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7.指导下级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指导下级院以未检案件为切入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未成年人成长健康环境。

8.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三)综合管理岗位

1.组织制定未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部署、总结未检工作。

2.推动未检条线队伍建设,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协助组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人才库管理和培训课程研发。

3.组织开展未检理论和法律适用研究,牵头重大课题,组织未检工作会议,协调联系跨地区重大未检活动。

4.检查本业务条线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动态监督案件质量、工作推进力度,协助开展工作业绩评价。

5.负责与其他单位和部门沟通衔接等社会化工作,联系共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6.部署、组织未检宣传工作,总结宣传工作情况,上报宣传工作成效。

7.开展其他未检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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